:::

業務專區-住宅補貼業務-解釋函令

「租金補貼核定戶於補貼期間擁有住宅,同月份已核撥之租金補貼是否應追繳?時間點如何認定?」(2008/10/17)

瀏覽人數: 25人

發佈日期:2008/10/17

內政部營建署97.10.17營署宅字第0970060928號函

一、按本部97年6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70804477號令修正發布之「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2點規定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一)擁有住宅。……」

二、今租金補貼戶經查確擁有住宅者,應自該住宅登記過戶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若有溢領租金補貼情事,則應按該月日數比例繳還其溢領金額。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