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補貼核定戶於補貼期間擁有住宅,同月份已核撥之租金補貼是否應追繳?時間點如何認定?」(2008/10/17) 瀏覽人數: 25人 發佈日期:2008/10/17 內政部營建署97.10.17營署宅字第0970060928號函 一、按本部97年6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70804477號令修正發布之「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2點規定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一)擁有住宅。……」 二、今租金補貼戶經查確擁有住宅者,應自該住宅登記過戶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若有溢領租金補貼情事,則應按該月日數比例繳還其溢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