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公告受理112年度住宅補貼(本次只受理購屋及修繕貸款利息補貼,只採線上申請及郵寄申請)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3/07/26~2023/08/26 | 發佈單位: 工務處 | 發佈日期: 工務處建築工程科 分機04-7532194 | 更新日期 2023/07/26 | 瀏覽人數: 47人 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120284276A 號 附件:附件一 112年度住宅補貼計畫戶數,附件二 112年度自購住宅、修繕住宅優惠貸款額度、補貼年限、優惠利率、適用對象及補貼利率表,附件三之一 112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評點基準表,附件三之二 112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評點基準表,附件四 112年度住宅補貼受理申請單位,附件五之一、附件五之二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標準 主旨:公告受理112年度住宅補貼。 依據: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 二、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 附件一】: (一)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本縣196戶。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本縣91戶。 三、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及補貼年限如附件二。 四、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二)線上申請: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 https:// has. cpami. gov. 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六、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四)。 七、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112年8月1日開放下載)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八、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 認者: 1、申請人。 2、申請人之配偶。 3、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 障礙兄弟姊妹。 本補貼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本補貼所定戶籍或戶籍內,為同一戶號之戶內。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本點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 家庭成員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 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 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本 點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家庭成員共同持有。 3、家庭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 件五之一、附件五之二)。 4、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 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 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九、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 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 政策」→「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十、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 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 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 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一、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 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 800萬元)搭配使用。 十二、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於審核補貼案件 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第40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 十三、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 執行。 十四、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 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 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 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補貼作業執行要點」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