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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112年度住宅補貼(本次只受理購屋及修繕貸款利息補貼,只採線上申請及郵寄申請)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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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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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41人
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120284276A 號 
附件:附件一 112年度住宅補貼計畫戶數,附件二 112年度自購住宅、修繕住宅優惠貸款額度、補貼年限、優惠利率、適用對象及補貼利率表,附件三之一 112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評點基準表,附件三之二 112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評點基準表,附件四 112年度住宅補貼受理申請單位,附件五之一、附件五之二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標準 
 
主旨:公告受理112年度住宅補貼。 
依據: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 
二、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 附件一】: 
(一)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本縣196戶。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本縣91戶。 
三、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及補貼年限如附件二。 
四、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三之一、附件三之二。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二)線上申請: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 https:// has. cpami. gov. 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六、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四)。 
七、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112年8月1日開放下載)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八、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 
認者: 
1、申請人。 
2、申請人之配偶。 
3、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4、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5、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 
障礙兄弟姊妹。 
  本補貼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本補貼所定戶籍或戶籍內,為同一戶號之戶內。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本點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 
家庭成員共同持有之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 
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 
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本 
點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家庭成員共同持有。 
3、家庭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 
件五之一、附件五之二)。 
4、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 
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 
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九、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 
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 
政策」→「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十、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 
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 
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  
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一、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 
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 
800萬元)搭配使用。 
十二、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於審核補貼案件 
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第40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 
十三、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 
執行。 
十四、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 
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 
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 
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補貼作業執行要點」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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