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公告受理107年度住宅補貼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8/07/11~2018/08/11 | 發佈單位: 工務處建築工程科 | 發佈日期: 李先生 04-7532192 | 更新日期 2018/07/11 | 瀏覽人數: 54人 《置頂》 主旨:公告受理107年度住宅補貼。 依據: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7年7月23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 二、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6萬5,963戶。(本縣1,560戶)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4,000戶。(本縣168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00戶。(本縣50戶) 三、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詳附件二,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 四、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三。 五、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 六、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七、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五)。 八、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應檢附書件請詳閱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九、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年滿20歲。 3、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4、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租金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丙、依住宅法第9條第3項、第4項規定,該法105年12月23日修正施行前,具備住宅法第4條第2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1年以上者,申請租金補貼不受住宅法第3條第1款住宅需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第13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其實施年限為3年,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2)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須無自有住宅或於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或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僅持有一戶住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且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5、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件六之一、附件六之二、附件六之三)。 6、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十、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專區」公告。 十一、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二、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十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若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同時為接受租金補貼者,住宅所有權人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以提高其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 十四、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主管機關於審核租金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十六、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