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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者,其資格證明自核發之日起雖已逾一年,可免重新申請證明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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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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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54人
內政部101年10月18日公告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自核發之日起已逾一年者,可依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興建廠商公告規定內容辦理申購,免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證明,惟仍應符合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核發作業須知所定之申請資格條件;至於受理申請期間至101年12月31日止,不再延長。 
 
設籍於彰化縣之民眾,欲申購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者,可依「合宜住宅承購資格證明核發作業須知」,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向縣府工務處建築工程科申請。(洽詢電話:04-7222151轉0573) 
 
另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之投資興建廠商諮詢服務專線如 
下,可擇一撥打諮詢:(專人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 
至下午 6 點;週一至週五下午 6 點後至隔日上午 8 時 59 分 
及例假日轉為語音專線) 
■ 遠雄(A基地)諮詢服務專線: (02)2192-6085 
■ 皇翔(B基地)諮詢服務專線: (02)2192-6098 
■ 名軒(C基地)諮詢服務專線: (02)2192-6001 
■ 麗寶(D基地)諮詢服務專線: (02)2192-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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