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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住宅補貼業務-107年度住宅補貼方案

107年度租金補貼-應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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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文件(租金補貼)

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於申請時如具備下列(三)、(四之條件,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主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於評點時加分:
  • (一)申請書。
  •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免費申辦。)
  • (三)符合加分條件為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1.低收入戶: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2.中低收入戶: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3.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 4.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 (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懷孕週數及胎兒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07年7月23日提出租金補貼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07年6月24日~107年7月23日區間。(3)檢送之封面、內頁「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相符並由申請人親簽。(4)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 5.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 6.6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7.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一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實須於申請日前一年內發生;證明文件得於受理期間屆滿2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 8.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9.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 10.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11.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12.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四)其他符合加分條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1.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 2.單親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子女之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配偶之證明影本或年滿20歲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 3.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懷孕週數及胎兒數。(2)檢送資料應包括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醫師簽名或蓋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07年7月23日提出租金補貼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07年6月24日~107年7月23日區間。(3)檢送之封面、內頁「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相符並由申請人親簽。(4)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 4.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5.三代同堂(限申請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六)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以下資料:(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
    • 1.出租人姓名。
    • 2.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3.承租人姓名。
    • 4.租賃住宅地址。
    • 5.租賃金額。
    • 6.租賃期限。
  • (七)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無法提出上開建物相關文件者,應提供建號或門牌資料。(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承租非合法住宅者須另檢附文件)
  • (八)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約12坪)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 (九)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應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影本。
  • (十)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 (十一)目前居住已辦理建物登記住宅未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檢附之證明文件;已達本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免附:
    • 1.目前居住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號或門牌資料。
    • 2.目前居住住宅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該住宅竣工圖。(切結書格式請上營建署網站住宅補貼專區下載
註:申請戶申請時戶籍設於居住且已辦理建物登記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申請時設籍於居住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或該居住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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