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條件、家庭年所得及財產限制 瀏覽人數: 77人 申請項目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申請人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20歲 申請人家庭組成狀況 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1. 有配偶。 2. 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戶。 3. 單身年滿40歲。 4.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其兄弟姊妹應為單身)。 申請人家庭成員住宅持有狀況 申請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持有一戶於申請日前2年內購買並辦有貸款之住宅。 申請時是否接受政府住宅補貼 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家庭年所得及財產 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詳下表) 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105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動產限額不動產限額 臺灣省 88萬元 4萬68元 280萬元 480萬元 新北市 111萬元 4萬4,940元 368萬元 525萬元 臺北市 147萬元 5萬3,067元 620萬元 876萬元 桃園市 122萬元 4萬7,922元 280萬元 540萬元 臺中市 106萬元 4萬5,794元 280萬元 528萬元 臺南市 93萬元 4萬68元 280萬元 480萬元 高雄市 102萬元 4萬3,697元 280萬元 530萬元 金門縣連江縣 88萬元 3萬6,015元 280萬元 375萬元 註: 1.申請自購住宅動產限額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2.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3.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04年總利息所得,按1.355%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4.家庭成員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成員之不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動產不動產 存款本金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1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土地 以公告現值為準。 投資 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房屋 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有價證券 以最近1年度財稅或相關主管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 中獎所得 以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 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註: 1.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財產資料如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2.若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有爭議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資料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