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資訊

公告受理105年度住宅補貼
歷史訊息
| | | |
更新日期   2016/06/15
|
瀏覽人數: 81人
彰化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1050189972A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理105年度住宅補貼 
依據: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5年7月21日起至105年8月31日止。 
二、本縣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1,240戶。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08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76戶。 
三、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本縣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3,000元,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詳附件二,。 
四、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三。 
五、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 
六、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七、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五)。 
八、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及青年成家專區」】申請書表。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應檢附書件請詳閱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九、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年滿20歲。 
3、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4、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租金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2)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須無自有住宅或於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或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僅持有一戶住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且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5、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詳附件六之一、附件六之二、附件六之三)。 
6、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十、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及青年成家專區」公告。 
十一、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二、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十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十四、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十五、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